江西省审计厅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效能,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审计工作任务,做到规范工作、文明服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和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实施方案》及我厅《关于在全省审计机关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厅各审计业务处要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限时完成审计任务。审计组应按审计方案确定的时间开展审计工作,如需调整各阶段时间,应按照有关审计规范程序办理。
省委、省政府和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三条 审计程序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限,确保审计执法的时效性。
第四条 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之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省审计厅在举行审计听证会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对设区市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省审计厅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办理受理的审计复议事项,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六条 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属本厅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及时组织查办。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省审计厅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西省审计厅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大力改进审计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和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实施方案》及我厅《关于在全省审计机关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或社会各届群众向本厅咨询、办理有关事项时,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应履行的手续和应提供的资料,以及有关办事的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