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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修改完善后的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的通知(2009)

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修改完善后的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的通知
(赣审法发〔2009〕8号)


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强化机关干部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法制意识,规范机关行为,提升机关服务水平,优化服务质量,切实提高机关效能,努力创建人民满意机关,结合审计机关实际,现将修改完善后的《江西省审计厅首问责任制度》、《江西省审计厅限时办结制度》、《江西省审计厅一次性告知制度》、《江西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责任制(试行)》和《江西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工作中抓好落实。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江西省审计厅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供机关优质服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和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实施方案》及我厅《关于在全省审计机关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被审计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群众(以下简称“群众”)来我厅办事或电话咨询审计工作有关事项时,接受询问或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应严格按职责要求,热情接待群众,耐心听取群众意见,对来人来电要求办理的事项按以下规定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
  (一)群众询问或要求办理的事项属“首问责任人”所在处室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立即办理;不能立即办理的,按“一次性告知”的原则,向其解释,并做好来人来电登记工作。
  (二)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处室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将群众引导至承办的处室,或告知有关联系电话等事项。
  (三)“首问责任人”对群众询问或要求办理的事项不明确或不清楚承办处室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向办公室反映,或请示厅领导后办理。
  (四)群众询问或要求办理的事项不属本厅职能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向群众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应熟悉与所承担业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并应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遵守审计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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