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设区市档案局、财政局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按照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和逐个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附有关图片资料等,上报省档案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已批准并拨款的项目,在一年内未动工的,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将注销该项目,并将已拨经费扣回或收归省财政,并减少第二年对该县项目资金的安排。
第十八条 当年未完工项目,年终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好与项目实施相关的会计档案资料,并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充单位行政事业经费。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将组织不定期检查,并视检查情况安排下年度资金。检查重点是专项资金的到位、财务管理及使用效益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档案、审计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将收回全部或部分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二)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三)用专项资金冲抵单位行政事业经费,用于个人工资、资金、福利、差旅费等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五)抵制检查和审计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
(六)会计核算弄虚作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