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县级档案馆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财教[2009]38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局、档案局:
为加强对县级档案馆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实际制定了《江西省县级档案馆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县级档案馆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档案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县级档案馆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级档案馆建设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为促进基层档案事业发展,保障档案安全保管,满足人民群众对档案信息资源利用需求,加快和改善全省县级档案馆库基础设施维修和装备,由省政府安排设立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加强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县级档案馆危旧房的维修改造和新建档案馆设施设备的完善和更新,若干年内对同一个档案馆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优先考虑经当地政府批准已落实划拨土地,已落实资金、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并已在建(改、扩建)的县(市、区)。
第五条 额度控制。省财政厅、省档案局根据各地人口数、县个数、馆藏档案卷数等相关因素,将资金总量控制额度于每年1月底之前分配到各设区市。由设区市档案局、财政局按额度组织辖区内各县(市、区)项目申报,省档案局、省财政厅根据各设区市上报情况,在控制数内择优选择有关项目进行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 省档案局、省财政厅不给予批复,并将资金在全省重新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