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档案利用收费标准的复函
(赣发改收费字[2009]1744号)
省档案局:
你局《关于调整档案利用收费标准的报告》(赣档字[2009]27号)文收悉。
为规范利用档案资料的收费行为,有效地保护和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根据《
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30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关于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发改价格[2003]197号)约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利用档案收费规定如下:
一、收费原则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级综合性、专业性档案馆,对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费范围
(一)为落实房、地、财产、债务、债权、学历、工龄和解决纠纷,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盈利性商业活动以及进行汇编出版等有经济收益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属收费范围。
(二)对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和各级党政机关为工作查考利用档案,应无偿提供服务(复制工本费照收)。
(三)城建档案部门接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委托,按照自愿原则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利用档案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附表中的城建档案收费标准为中准价,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在上下浮动25%的幅度内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四、利用档案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复制档案资料的,应交纳档案复制工本费。但对利用档案者在遵循档案管理部门规则的前提下自行翻拍、笔录或抄写档案资料的,不得收取档案复制工本费。
五、在房地产(包括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双方已经按规定交纳了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房地产档案管理部门不得再对交易者收取档案保护费或证明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