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集中式供水单位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水厂:
为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召开,维护全市特别是世博园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预防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根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做好2010年上海世博会公共卫生工作的要求,各集中式供水单位要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
(一)各集中式供水单位要高度重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负责生活饮用水管理的卫生管理员,建立健全相关卫生管理制度及突发饮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设备和设施,落实应急措施。以往发生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对发生的污染卫生事件进行认真分析,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二)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加强对水源取水口保护,水源保护区必须设置明显标识,取水口卫生防护范围内不得存在污染源,并对生产现场和取水、制水、供水设备,特别是久置不用的备用设备、停用设备加强自检自查,定期清洗和消毒各类贮水设施,并有完整的清洗记录。
(三)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加强对使用的水化学处理剂、水消毒设备(剂)的管理,对购进的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使用的产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四)各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体检后方可上岗工作。供水单位应建立必要的检查制度,对患有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原携带者,应及时调离相关岗位。
(五)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加强对供水管网及唧水站卫生管理,确保在供水过程中不发生人为的污染事件。
(六)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根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的要求,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进行水质监测,监测项目和频率应符合标准要求,出厂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定期将水质检测报告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月报为次月10日前报送,年报为次年2月10日前报送),保证供水卫生安全。
二、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各单位应于10月1日-10月31日间对本单位供水卫生安全情况进行自查,并于10月31前将自查书面报告和《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安全自查表》(见附件)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我局将根据各单位的自查情况,于11月1日-12月30日间组织力量对本市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安全自查表
上海市卫生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安全自查表
单位名称(盖章):
类别 | 自查项目 | 自查结果 |
符合 | 不符合 | 整改措施 |
新改扩建项目 | 经过卫生部门审查、验收 | | | |
卫生许可 | 持有效卫生许可证 | | | |
组织与管理 | 制订卫生管理制度 | | | |
制订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 | | |
制订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 | | | |
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 | | |
配备水质检验人员 | | | |
制订对管网和唧站卫生管理制度 | | | |
设定水源卫生防护区 | | | |
水源取水口无污染源 | | | |
配备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置设备设施措施 | | | |
工作档案 | 卫生管理法规、标准、规范齐全 | | | |
水池清洗记录齐全 | | | |
日常水质检测记录或报告齐全 | | | |
按要求向卫生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 | | |
设施 | 具有水质净化设施 | | | |
具有水质消毒设施 | | | |
具有水质检验室及必要的检测仪器 | | | |
水质净化设施运行正常 | | | |
水质消毒设施运转正常 | | | |
对设备(包括停用、备用设备)进行定期自查 | | | |
定期清洗贮水设施 | | | |
水质检测项目符合要求 | | | |
供管水人员 | 健康证明齐全 | | | |
卫生知识培训证齐全 | | | |
有从业人员身体情况日查制度 | | | |
健康相关产品 | 有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 | |
有有效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 | |
建立进货验收制度 | | | |
消毒剂 | 未使用二氯异氰尿酸钠或三氯异氰尿酸类消毒剂 尿 酸类消毒剂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