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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附件2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申请文号:
  受理编号:                 批准文号: 环辐审〔  〕 号

转入单位填写

转出单位填写

许可证编号:

单位名称(盖章):     

通讯地址:

经办人:

电话/传真:

邮编:

许可证编号:

单位名称(盖章):      

通讯地址:

经办人:

电话/传真:

邮编:

放射性同位素用途:

转入理由:□使用  □销售  □回收  □加工组装  □其他     

附件: □1.转入单位许可证        □2.转出单位许可证   

    □3.转让协议           □4.废旧放射源处理方案   

    □5.其他           

放射性同位素清单

序号

核素

出厂日期

出厂活度(贝可)

标号/频次

编码

 

 

 

 

 

 

 

 

 

 

 

 

 

 

 

 

 

 

 

 

 

 

 

 

 

 

 

 

 

 

 

 

 

 

 

 

转入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同意转入  □不同意转入(另附理由)

 

(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一式四份,转入单位、转出单位及各自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1份,有效期为6个月。
  2.本表格式与内容不得擅自更改。放射性同位素清单容量不够的,可另附放射性同位素清单,并加盖转入单位、转出单位公章。
  3. 转让放射源的,标号/频次栏填写放射源对应标号;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标号/频次栏填写“转让次数/6个月”。转让放射源时在编码栏填写对应编码。
  4.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转入、转出单位应将本表送各自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1份。

  附件3
  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
  申请文号:
  受理编号:                备案编号:  环辐备[   ]   号

单 位 名 称

(盖章)

辐射安全许可证号

 

单位详细地址

 

邮编

 

辐射安全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 目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设备名称

核素名称

出厂日期

出厂活度

放射源编码

放射源标号

 

 

 

 

 

 

 

 

 

 

 

 

 

 

 

 

 

 

 

 

 

 

 

 

 

 

 

 

 

 

异地作业内容

 

计划作业详细地址

 

接收单位

 

计划作业起止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附件:£ 1、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 2、与工程发包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复印件。

£ 3、放射源编码牌、放射源检验证书复印件;   £ 4、施工作业人员名单;

£ 5、配套的监测仪器、个人剂量报警仪清单。

使用(移入)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备案: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备案: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使用(移入)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备案注销: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备案注销: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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