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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造Ⅰ类射线装置的,填写销售(含建造)Ⅰ类射线装置。
  四、“日等效最大操作量”、“最大等效年用量”、“工作场所等级”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确定。
  五、辐射安全许可内容申请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设计规模和内容进行填写。

  辐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地址

 

邮 编

 

工作场所

名称

 

地址

 

负责人

 

名称

 

地址

 

负责人

 

名称

 

地址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辐射安全与环境

保护管理机构

 

负责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申请活动的种类

和范围

 

所附材料:(请在所提供材料前的□内打“√”)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正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4.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所附申报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法定代表人声明:本申请表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为真实信息。本人已熟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的要求,愿依法对本申请表的申请事项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辐射安全许可内容申请
  (一)放射源
  (本表按规划设计规模量填写)

规划装置

名  称

规划生产、销售、使用的放射性核素名称

规划生产、销售、使用的放射性源类别

规划设计的放射性总活度(贝可)

活动种类

工作场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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