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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09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二、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做好个人剂量监测

  要加强核技术应用单位的日常监管,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已发证单位日常与运行中的安全隐患。对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和乙级、丙级非密封源、Ⅱ类射线装置及利用射线装置进行工业探伤的单位的例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由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牵头、各市环保局配合进行监督检查;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应用单位的例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由各市环保局负责监督检查。

  按照我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桂环辐字[2009]67号)要求,督促辖区内列入监督检查计划的单位按监督检查内容先行开展内部检查,认真填写《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自查表》,对不符合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辖区内其他未列入自治区监督检查计划的辐射工作单位,各市环保局要制定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计划,认真开展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对未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违法用源单位,应要求限期整改,限期完成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对仍持有废放射源的单位,限期完成废旧放射源的送贮。

  各级环保部门在进行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将辐射工作人员是否开展个人剂量监测作为一项重要的检查内容,督促核技术应用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所有直接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按要求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应妥善保存,定期上报环保部门。

  三、规范和加强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

  认真做好全区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及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内容主要为放射性基础知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辐射安全防护要求、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等。各市环保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制定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计划,与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联系,组织开展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工作。

  辐射安全培训要认真贯彻环境保护部的培训大纲要求,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培训大纲,增强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规范培训及考核要求,提高培训质量,切实提高辐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辐射安全文化水平。

  四、加强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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