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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设行业执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设行业执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价费〔2009〕300号)


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报建设行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项目的函》(桂建函〔2009〕660号)收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行业执业注册人员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鉴于你厅所属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主要承担我区建设执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价费〔2005〕6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你厅开展建设执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所属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开展建设执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时,向自愿报名参加培训的学员收取建设执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课时4元。培训资料费(含课本、讲义费)按实际价格或成本另行收取。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72号窗口),实行亮证收费,并实行收费公示。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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