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价费〔2009〕267号)


自治区建设厅、人事厅:

  自治区建设厅《关于申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桂建函〔2009〕736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0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区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所属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组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基础考试时,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主管部门所属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执业资格考试费(含报名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4元,其中:上缴国家考务费每人每科24元。

  二、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以及交通运输部所属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在分别组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专业考试时,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主管部门所属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执业资格考试费(含报名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78元,其中上缴国家每人每科考务费40元。

  三、上述收费属于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72号窗口),实行亮证收费。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前有关考试收费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财政部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公用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5〕196号)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