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选程序
(一)评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要严格程序,坚持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推荐的模范集体和个人必须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或村牧民委员会、街道居委会等讨论通过,逐级审核,层层把关,由党委、行政、工会共同研究审定并推荐上报。
(二)评选推荐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有一定的荣誉基础,主要是2004年以来,曾获得过省级单项荣誉称号(如获得青海省“十一五”建功立业竞赛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职工职业技能大赛技术状元、“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等)或各州地市模范集体和个人、省级各厅局委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称号者中产生。曾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不再重复评选、推荐。
(三)推荐对象是企事业或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须经当地县(市)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工会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负责人和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还须经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对象是非公企业负责人的须征得同级工商联的同意。推荐对象是党政机关干部的,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推荐对象是农民工的,须经本人户籍所在地工会签署意见。
(四)凡有拖欠劳动者工资,未参加或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保险和工会经费,违规裁员,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依法组建工会、未签订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以及2004年以来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三、名额分配
这次大会拟表彰全省模范集体40个,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00名。名额分配详见《青海省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领导班子,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确保评选推荐的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二)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协调作用。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工作。评选全省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面向基层、面向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各条战线,既要评选改革创新,有突出成绩的贡献者,也要评选在平凡工作岗位上一贯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无私奉献的先进人物。评选推荐非公企业模范集体和非公企业职工的须征得同级工商联的同意。评选出的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要得到群众的公认和社会的认可,充分体现群众性和民主性。评选过程一定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格把关,不搞平衡照顾和领导圈定,坚决杜绝推荐评选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三)及时推荐上报。各推荐单位要于7月10日前将《青海省模范集体推荐表》和《青海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表》一式三份(同时发电子邮件)报筹委会办公室(省总工会经济技术劳动保护部)。筹委会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通知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地区、本单位进行公示,并正式上报。由筹委会办公室提交筹委会会议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经省政府审定同意,在《青海日报》、青海新闻网等媒体公示(5天至7天)。
(四)认真填写有关表格。被正式确定的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须填写推荐表一式四份,用钢笔填写或打印,字迹要工整清晰,不得复印或在表内附贴事迹材料。推荐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需报彩色近照六张(照片用线缝在登记表上,另附两张)。推荐表并事迹材料10份(3000字左右)须于8月5日前报筹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