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名额分配的通知
(青政办〔2009〕11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经省委同意,省政府决定2009年国庆前夕召开青海省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命名表彰大会,现将省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名额分配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省模范集体评选条件
省模范集体必须是坚持党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为企业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其条件是:
1、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班子团结,作风扎实,管理科学民主,工作效率、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居同行业领先水平;
2、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充分发挥职工作用,团队凝聚力强、影响力大,职工信赖,公众认可;
3、坚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在创优质产品、优质服务、优质工程,创造新产品、新工作法、新操作法及现代企业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4、积极开展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努力提高职工思想素质和岗位技能,在体制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5、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企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交职代会讨论,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经营情况做到公开、透明,在民主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贡献突出;
6、维护社会稳定,防止重大事故,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7、坚持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无人身伤亡和重大质量、设备事故,在改善环境资源、加强劳动保护和改善劳动条件,推动社会经济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成绩显著;
8、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先进个人。
1、在深化企业改革,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技术进步,增加企业效益,促进安全生产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2、积极参与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岗位练兵、创建“工人先锋号”等活动,为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开展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活动中,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积极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推动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安全生产,为促进社会和谐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牧民收入,改善农牧民生活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保卫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社会公益等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8、在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自主就业、艰苦创业中成绩显著的;
9、立足本职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勇创一流,勇于创新,廉洁奉公,取得优异成绩和起模范表率作用的;
10、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
评选、推荐全省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重点要放在基层,放在生产(工作)第一线,模范集体中法人单位不超过50%,车间、班组不低于50%;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中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少于60%;企业负责人的比例不超过20%;其他人员20%(农牧民、农民工、非公经济组织人员、机关工作人员等)。其中妇女的比例不低于20%。少数民族、农民工应占一定比例。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