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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消毒产品卫生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消毒产品卫生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杭卫办〔2009〕106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消毒产品卫生执法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的有关规定,规范对消毒产品的卫生监管行为,推进“强县扩权”工作,保证消毒产品卫生质量,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有效落实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审核出证和监督管理。

  二、调整程序,规范许可

  《规范》对许可程序作出了部分调整,明确由各区、县(市)卫生局负责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以及申报卫生用品类消毒产品【卫生栓(内置棉条)、抗(抑)菌洗(制)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除外】的现场审核工作。我局自2009年10月1日起将不再负责该项工作。各单位要根据《规范》要求,明确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审核及监管制度,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做好审核出证工作及监督管理工作。

  三、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认真做好企业的申报审核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打造和谐的管理环境。

  四、健全机制,规范市场

  各单位要按照许可审核与监督相结合、服务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实现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流通环节监管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

  五、其他

  各单位要注意收集《规范》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各单位执行《规范》的指导和督查,确保《规范》有效实施。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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