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服务外包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作用,规范服务外包企业的经营活动,维护服务外包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服务外包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具体开展下列工作:
(一)指导服务外包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二)调解服务外包行业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建立服务外包企业及相关个人的知识产权诚信档案;
(四)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会员按照章程进行惩戒,并将惩戒情况载入诚信档案。
第二章 企业保护措施
第八条 服务外包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九条 服务外包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对服务外包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保护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并履行各自承担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第十条 服务外包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缔结阶段、履行阶段以及合同终止后,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开发的项目,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在项目合同中约定。未作明确约定的,由接受委托的企业享有。
第十二条 服务外包企业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保护其知识产权:
(一)依照著作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独创性的作品进行作品登记;
(二)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对其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
(三)依照浙江省企业商号保护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
(四)依照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有关规定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或者杭州市著名商标;
(五)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申请认定中国名牌产品或者浙江名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