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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环保局关于宁波四明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合成氨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三)加强对三废流化混烧炉的设计、运行及管理。确保进混烧炉内的造气炉渣、飞屑及各类废气完全燃烧。其排放烟气应采用湿法烟气脱硫技术,并严格按照《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HJ462-2009)要求设计及施工建设,其混烧炉烟气脱硫效率应不低于85%,并设立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原则同意混烧炉配置3000KW背压汽轮发电机组。

  (四)结合工程实际进一步加强造气、合成、碳铵等各工段的各类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处置,认真做好开、停工及检修期间等非正常情况下污染物防治,确保工程厂界颗粒物、氧化氮、二氧化硫、甲醇、非甲烷总烃及氨、硫化氢等污染物浓度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恶嗅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值。

  (五)严格按照不同的排放要求,实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杜绝雨污串通的事故发生。按照建设项目“以新带老”的要求,认真做好现有工程碳铵装置雨污水系统的改造工作。新建一套日处理能力1440吨的造气污水循环处理系统,会同现有的日处理能力1440吨的造气污水循环处理系统作为全厂造气工段、脱硫变换工段、合成工段、烟气脱硫除尘及碳化雨污水废水闭路循环处理装置。合成系统、双氧水装置循环水池间断排放水、经芳烃回收、催化氧化处理后的双氧水工艺废水作为闭路循环水体补充用水。闭路循环处理装置间断排放水会同软水制备废水、生活污水达到宁波(蟹浦)化工区污水处理厂进管标准由化工区污水处理厂处置后达标排放。并按化工区管理要求设立外排废水取样监测系统。

  (六)认真做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各类废催化剂应由有回收资质的厂家进行统一回收处置,并落实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精脱硫产生的废活性炭及含重芳烃的废碳纤维膜属危险废物,须按相关规定做好贮存、运输及处置工作,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确保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得到有效安全的处置。

  (七)本项目涉及液氨、甲醇、双氧水等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工程装置涉及高温高压等化工过程,其各装置区、罐区均构成重大危险源,在项目生产、运输及贮存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环境风险,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从设计、施工、运营的全过程管理,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减少环境风险。项目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安全连锁报警装置,建立完整可靠的自动控制系统,实现合成氨生产的整体工艺控制及安全运行。于厂界安装氨气、硫化氢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并与镇海区环保局监控中心联网。按规范要求设立罐区围堰及事故应急水池等设施。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各项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与宁波化工区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演练,确保区域周边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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