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项目附近颜公河出现重金属超标现象,你公司应结合相关部门对颜公河进行整治的要求,积极与当地环保、水利部门联系,及早完成颜公河道的底质恢复工作。同时须联系市政管理有关部门,尽早创造条件,将项目废水接入兴海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和排放,避免直接排入颜公河。
(三)淘汰现有3台燃煤锅炉,设置1.5t/h油气两用锅炉3台,须燃用低硫油品(硫含量<0.2%)或其它清洁燃料以确保锅炉烟气达到《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的二类区Ⅱ时段标准后,并通过高于8米的排气筒排放。电镀生产中酸雾(HCL、退镀产生的氮氧化物等)经收集喷淋处理,净化率大于90%,电镀工艺废气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新建企业水污染排放限值后通过高于15米(含氰废气排气筒须高于25米)排气筒高空排放;喷淋废水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四)认真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相应标准。
(五)产生的电镀废液、镀槽沉渣、污泥、废滤芯等危险废物的临时堆场应做好防风、防雨、避渗工作,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六)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加强各类化学危险品(酸、碱等)装卸、储存和运输过程的管理,防止火灾等各类风险事故发生。
(七)项目须设置150米大气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禁止新建学校、医院、居住区等敏感目标。请建设单位协助当地规划部门做好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的规划控制工作。
三、你公司本项目电镀废水总排放量控制值为65000吨/年,CODcr的排放总量为5.2吨/年。
四、本项目开工建设之前须委托具有环境保护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环境保护监理,有关监理计划报我局备案。工程结束后,环保监理报告将作为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
五、项目建成后试生产前应经我局检查同意,试生产三个月内应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程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六、请宁海县环保局加强对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