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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指导意见的通知


  鉴于我省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还在起步阶段,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应本着积极探索、求实创新的精神,在不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本精神的前提下,按照“重在培育发展,逐步规范管理”的思路,适当降低门槛,放宽条件,简化程序,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工作提供方便,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

  (一)登记范围:县(县级市、区)、乡镇、村三级区域内,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水务、科技等领域服务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二)业务主管单位:市、县(区)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相应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村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相应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三)登记管理机关: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所在市、县(区)民政部门。

  (四)登记条件:一是有明确的发起人和一定数量的会员(一般不少于10个);二是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是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四是有不少于2000元的注册资金;五是有一个基本章程;六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登记程序: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可以简化程序,具备成立条件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可不经过筹备期。对尚未具备成立条件的,可由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待条件具备后再登记。对乡镇、村区域内成立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可免于公告。

  四、加强领导,积极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一)统筹规划,建立和完善具有地方特色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组织体系,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有序发展。各市、县民政、农业、渔业、牧业、林业、水务、供销、科技、科协等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从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特色效益农业,优化农业品种品质和布局的总体目标出发,制定本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的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区域特色、效果好,作用发挥突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具有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特点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使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结构、布局合理,协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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