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民参与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农业效益和农民收入水平为目的,充分发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为基础的原则。农民加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影响自主经营权,不变更家庭财产关系。
2.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尊重农民的意愿,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实行民主管理,不搞强迫命令、随意捏合,更不能包办代替,办成“官办”组织。
3.坚持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发展的原则。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要紧紧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和主导产业,从不同产业、不同地区农民的实际情况出发,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在组建形式上,可以围绕当地主导产业,由种养大户牵头兴办;可以围绕农产品销售渠道,由专业供应商或运销大户牵头兴办;可以围绕农产品加工,由龙头企业牵头兴办;可以围绕农产品生产、加工等技术问题,由科研技术部门或科研院校牵头兴办。在产权结构上,可以是农民自办、联办,可以是农民和国家技术经济部门联办,也可以是农民与涉农企业、公司联办。在服务内容上,可以是单项的生产合作、销售合作,也可以是集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于一体化的多项合作。形成“一村一会、一业一会、一品一会或一技一会”的多元化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4.坚持以服务农民为宗旨的原则。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主要是代表会员利益,要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多种形式的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
5.坚持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新生事物,只要有利于农村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就允许探索和创造,允许其在探索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
6.坚持依法登记和双重管理的原则。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统一归口由市、县(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管理,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共同管理体制,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健康有序发展。
三、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的条件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