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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国庆节、中秋节放假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国庆节、中秋节放假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按排的通知》精神,2009年国庆节、中秋节从10月1日-8日放假,共8天。其中,10月1日(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10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10月3日(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节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出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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