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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生物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


  四、大力促进自主创新

  (六)组织实施深圳市生物产业高技术产业化专项,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予以支持。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积极承担生物产业领域国家、省级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支持。

  (七)促进创新能力提升。在深圳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深圳实施的,专项资金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支持。

  (八)鼓励开展技术创新。对自主创新生物产品研发,专项资金予以最高800万元资助。

  (九)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300万元,用于生物产业专利池建设、基础性专利研究与分析、专利预警报告发布。

  (十)加强产业标准工作。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300万元,用于推动生物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建立研发与标准化相同步机制、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

  五、发展壮大生物企业

  (十一)经认定的生物企业,根据其贡献程度,给予一定的研发资助。

  (十二)实施重点突破专项。在创新能力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产学研合作、组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攻关、制定技术标准和规范、知识产权保护、新产品研发、产品技术升级、培育和引进产业化项目、培养和引进人才、拓宽融资渠道、开拓国内外市场、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对外宣传、组织和参加专业会展等方面,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力求在若干重点领域实现"一年一突破"。

  (十三)培育和引进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生物企业。支持生物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鼓励生物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引进、跨国经营等活动。推动企业间、企业与科研机构间的合作与重组,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

  (十四)支持生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生物企业申请美国FDA认证、欧盟cGMP和CE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及其他国际市场准入认证,开展生物产品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或申请国外注册,专项资金予以最高800万元资助。

  (十五)生物产业用房优先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规划。经认定的生物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首3年予以50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房租、500-1000平方米部分房租减半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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