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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质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质监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8、综合评价(20分)。

  通过组织干部职工、行风监督员等进行民主测评。测评设为4个等次,综合评价好的,得20分;较好的,得15分;一般的,得8分;差的,不得分。按实到测评人数取平均值计算。

  第六条 加分项

  加分项是在第五条评分基础上,根据具体工作实绩再酌情给予加分。同一项工作被多次表彰的,取最高分值。

  1、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突出,单位或个人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市局表彰的加1.5分;在相关会议上发言交流加1分;反腐倡廉工作经验或理论文章在相关刊物上发表的加0.5分(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视情增加相应分值)。

  2、所属单位获得当地“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的,分别加3分和5分(获得市级以上的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的,视情增加相应分值)。

  3、本单位自办案件加6分。

  4、报送高质量的廉情预警信息的,每条加1分。

  5、其他反腐倡廉工作成绩突出的(如廉政文章、廉政作品等),视情加分。

  第七条 否决项

  实行一票否决制。《市质监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分表》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设有“否决项”。单位发生严重违纪违规或行风问题,被上级通报批评的,考核等次为“一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或发生重大行风和效能建设方面的问题,被宁波市或省局以上通报批评的,考核等次为“差”。由本单位自行发现或查处的,不采用否决项。

  第八条 考核结果及运用

  1、根据考核的情况,对被考核对象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排出等次报告局党委。

  2、采取适当方式通报或公布考核结果。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挂钩。考核等次为“一般”的单位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中,不得评为优胜。考核等次为“差”的,单位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中,不得评为先进(含)以上等次。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载入党政“一把手”的廉情档案。考核结果中涉及班子成员个体的内容,作为对其个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实施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由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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