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考评机构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有关规定,制定考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考评。
第八条 申报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统一委托考评机构进行考评。
第九条 考评机构收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评委托书后,应及时制定考评计划,并根据考评对象成立由3-5名专家组成的考评组,合理配置专业人员,确定考评组长。
第十条 考评机构应将具体考评日期提前3日告知被考评单位及当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派员实施现场考评监督,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时间每家企业不得少于1天。
第十二条 考评程序:
(一)首次会议(会议由专家组长主持)
1、考评专家组组长介绍到会的各位代表、专家;
2、企业负责人介绍到会的企业人员;
3、考评专家组组长宣布专家组成员及分工;
4、专家组组长介绍考评依据、方法,宣读考评程序,代表考评组作公正性声明;
5、企业负责人介绍企业概况及安全标准化的自评情况。
(二)分组考评
(三)考评结果汇总
(四)末次会议
1、专家组成员分别反馈考评意见;
2、专家组长反馈考评结果;
3、安监部门代表发表意见;
4、企业负责人表态。
第十三条 考评结束后,考评机构应及时将考评报告录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并在企业整改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考评报告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整改完成情况由考评机构确认,必要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 考评机构在考评中发现以下情况应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