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推进我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行为,制定了《宁波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宁波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工作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企业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三条 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通常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以下简称考评机构)进行,必要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考评。
第四条 考评机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一次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五条 考评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安全评价或设计资质,并具有5名以上与考评业务相关的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人员或具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资格的人员。其它条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六条 未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考评机构不得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行业的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