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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0年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控制建设工地扬尘和噪声措施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已经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1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7日)宣布失效,失效日期为2010年12月22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0年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控制建设工地扬尘和噪声措施的通告
(穗府〔2009〕43号)


  为切实保障2010年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即2010年10月25日至2010年12月22日)空气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在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进一步加强建设工地扬尘和噪声污染的控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控制建设工地扬尘和噪声措施

  (一)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建设工地要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做到“六个100%”,即:施工现场100%围蔽,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地化,拆除工程100%洒水降尘,出工地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包括暂未开发地块、停工缓建工地、在建工地内的裸露场地等3类,闲置3个月以上的场地全部绿化,闲置3个月以内的场地全部覆盖、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凡新申请开工的工地,必须达到上述“六个100%”要求才准予开工;已经开工的工地要边施工边整改,确保2009年10月20日前达到“六个100%”要求,逾期未达要求的,责令停工整改,直至达到要求方可复工;暂未开发地块、停工缓建工地的绿化或覆盖必须在2009年10月20日前完成。

  (二)全市亚运基础设施、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环境景观整治等施工项目必须于2010年10月20日前完工,并完成生态环境恢复。

  (三)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所有施工工地停止以下施工作业:土石方工程、混凝土浇筑、拆除施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夜间施工、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产生噪声的切割、打桩等作业,并做好工地绿化、覆盖、安全维护等工作。

  (四)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各种突发事故的抢险工程,须采取严格的防止扬尘、控制噪声措施,施工中现场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的规定。

  (五)控制建设工地扬尘、噪声工作按照市区分工原则,由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同级环保、城管等部门负责监督落实;暂未开发地块的绿化或覆盖工作由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停工缓建工地的绿化或覆盖工作由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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