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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评议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在市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市局法规处。考核对象为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局机关办公室(行政审批处)、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法律援助工作处等。

  第七条 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平时监督检查和年终集中考核检查相结合、自查自评和抽查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建立年度案卷评查制度。

  自查自评应当实事求是,客观评议;抽查考评采用听取工作汇报、听取同级其他部门和下一级机关评议、调阅行政执法案卷、核对有关材料、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等方式进行。年度案卷评查由考核小组对考核对象的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并做好记录,评查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第八条 执法评议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年10月21日至当年10月20日为一考核年度。行为和结果不在同一考核年度的,原则上列入结果所在年度考核。

  县(市)区司法局、局机关有执法职能处室应当于每年10月20日前对本机关(机构)的执法质量,按照本办法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自查自评材料和自评得分结果,报市局法规处。

  市局于11月份开始对县(市)区司法局、局机关有执法职能处室进行评议考核。

  第九条 对局机关有执法职能的处室的执法情况,由市局法规处会同市局组织人事处、监察室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评议考核,提出考核档次建议。

  对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情况,由市局法规处会同市局综合考评组进行评议考核,提出考核档次建议。

  考核小组对评议考核中发现的执法问题应当逐项向被考评机关(机构)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 考核共分为三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60-89分为合格,不满60分为不合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考核不合格:

  (一) 各单位(处室)存在执法问题,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

  (二) 各单位(处室)行政执法人员收受或索要当事人钱物,社会影响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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