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局机关相关处(室):
现将《宁波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
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
宁波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强化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工作,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司法厅《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浙司〔2006〕265号)要求,结合我市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市司法局对县(市)、区司法局、局机关有执法职能的处室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开展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的评议考核。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对待、客观评价执法行为。
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予以公开。
第二章 评议考核的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基础工作开展情况;
(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三)廉洁执法情况;
(四)律师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五)公证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六)国家司法考试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七)法律援助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八)基层法律服务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九)司法鉴定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十)办理法律服务投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十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五条 执法评议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执法基础工作基准分15分,执法监督情况基准分30分,廉洁执法情况基准分10分,具体执法开展情况基准分45分(详见附件1)。实行基准分扣分制,按照每条考评内容和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每条基准分扣完为止;有交叉扣分项目的,按扣分值最高项扣分,不重复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