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国土用户应该在接收到查询请求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查询结果,查询结果应反映土地登记结果的最新状况。不能回复查询结果的应说明不能回复原因,国土用户应该对回复查询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国土用户向银行用户提供不真实信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银行用户和国土用户应共同联合抵制提供土地虚假信息骗取银行贷款现象。国土用户通过查询平台回复的查询结果与银行从其它方面所获取的土地信息不相匹配时,银行用户应及时通知国土用户,以进一步核对无误。
第十七条 银行用户应因工作需要提交土地信息查询请求,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提交土地信息查询请求。银行用户需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土地信息查询,按照
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应银行用户的请求,国土用户应该为通过查询平台回复的查询结果提供书面盖章证明。
第二十条 银行用户获取的查询结果,仅仅能够用于工作需要。银行用户非法使用查询结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银行国土信息查询按照有偿服务的形式,信息查询所发生的费用由银行用户承担。
第二十二条 信息查询所发生的费用由查询平台自动计算,费用计费标准与支付方式另行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查询平台中输入字母、数字和括号,均应在半角状态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和宁波银监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