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银行国土信息查询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农发银行宁波市分行、开发银行宁波市分行、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建设银行宁波市分行、交通银行宁波分行、招商银行宁波分行、汇丰银行宁波分行、鄞州银行:
现将《宁波市银行国土信息查询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在系统使用中请认真按照管理规定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宁波市银行国土信息查询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国土信息查询,充分发挥土地登记信息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各银行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用户)和宁波市各国土资源局(分局)(以下简称国土用户)。
第三条 银行国土信息查询采用请求-受理模式,银行用户通过互联网提交查询请求到银行国土信息查询系统(以下简称查询平台),查询平台把查询请求转发到相应国土用户,国土用户根据查询请求将查询结果通过查询平台回复到银行用户。
第二章 用户管理
第四条 提交查询请求和回复查询结果,应当注册为查询平台的合法用户,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资料,注册资料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及时更新,用户对注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 查询系统的用户分为银行用户和国土用户,银行用户可以通过查询平台提交查询请求,国土用户可以通过查询平台回复查询结果。
第六条 查询平台用户采用分级申请和分级管理的方式。国土用户的申请与管理由宁波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银行用户的申请由宁波银监局负责,宁波市各银行支行用户的管理由各分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