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安排
(一)认真学习宣贯新标准,营造安全标准化的工作氛围。继续学习宣贯《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露天矿山实施指南》(AQ2007.3-2006)等4个“实施指南” 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试行)》等4个“评定标准”。强化宣传工作,营造工作氛围,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类企业正确理解和把握标准化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实施原则、创建步骤、评定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为正确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提供思想保障,推进标准化建设规范、有序开展。
(二)建立技术支撑机构,开展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试点和已批准二级企业的改造升级工作。
1、认定外部考评机构。外部考评机构由国家、省两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其中:从事一、二级标准化考评的机构由国家局组织认定,从事三级标准化考评的机构由省局组织认定并报国家局备案,从事四、五级标准化考评的机构由各设区市局推荐,省局认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明确要求考评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有一定数量适应矿山考评工作的专职人员。
2、确定安全标准化新标准的试点。配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积极做好安全标准化试点工作。拟选1至2家设备先进、机构健全、安全管理规范、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较好的企业,进行重点督导,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对已批准的二级安全标准化企业,按照新的标准进行改造升级,促其成为新标准的模范企业。
(三)实施新老标准对接,按新办法有序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
1、为确保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连续性,2009年6月30日前已按原计划进入考评程序的,所认定的安全标准化企业和等级继续有效。2009年6月30日以后安全标准化企业的创建活动应按新的标准体系、评分办法和考评程序组织实施。
2、新考评标准体系:安全标准化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共5个等级,一级为最高,五级为最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对达到一、二级标准的矿山企业进行评定,省局负责组织对达到三级标准的矿山企业进行评定,市局负责组织对达到四级标准的矿山企业进行评定,县局负责组织对达到五级标准的矿山企业进行评定工作。
3、新的评分办法: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系统、露天开采系统、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别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9年4月颁发的相应评分办法进行评定。具有多类和多个生产系统的矿山,要对各类、各个生产系统分别进行评定,评定的最低等级确定为企业安全标准化最终等级。尾矿库为非正常库的,必须经整改达到正常库后方可参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