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整改落实(截至2009年11月底)
局机关各处(室)及两中心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在强化源头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四、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或部门)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中办发[2009]18号文件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 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这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各处(室)、中心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传达有关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扎实有效地推进,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