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及铁路专用线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9〕59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省局负责审批颁发的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
(一)换证企业须在原证到期前三个月提出换证申请。为确保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今后在申报行政许可材料时,只需提供原证复印件,领取新证时将原证交回省安监局许可办。
(二)凡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确有困难,符合缓交条件的企业,要制定计划,由所在地市安监局出具正式文件,并负责监督企业按计划如期交纳,缓交时间从申请之日起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到期仍不能按要求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要暂扣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及时申请换证的企业,在核发新证时,规定的三年有效期仍按原证有效期届满次日起计算。
(四)为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必须有县级安监机关签署的意见。
(五)安全评价报告
1、企业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从编制完成之日起到正式受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2、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对经营企业的核定条件,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站内的天然气储存设备设施不构成重大危险源,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安全评价报告》可不对站内储存天然气的设备设施进行重大危险源辨析。
3、按照《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局《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的无仓储企业,不需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二、关于汽车加气站和加油站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