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和贯彻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9〕80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将于2009年9月1日施行,为了认真贯彻实施《暂行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暂行规定》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职业健康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好职业健康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有效遏制职业病高发态势,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根本好转目标的内在要求。《暂行规定》作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第一个关于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部门规章,标志着我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朝着法制化、规范化又迈出了一大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学习,深刻领会《暂行规定》的精神实质,把宣传贯彻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把学习《暂行规定》与学习《
职业病防治法》、《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有关规定相结合,认真制定规划,立即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暂行规定》内容,做到透彻理解,准确掌握,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有关情况。
二、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体制机制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理清思路,明确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的内容、范围和重点,依照《
职业病防治法》和《暂行规定》以及“三定”方案的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过程的各个环节认真实施《暂行规定》,建立多部门的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企业、安全监管部门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工作信息沟通机制,实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岗位及其健康监护情况动态监控和科学管理,并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相关准备工作。同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借本次政府机构改革之机,抓紧建立职业健康监管机构,配齐配强人员,配置必要的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设备和仪器,尽快全面开展职业健康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