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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9〕85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令第23号)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现就几项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法检查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是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之一。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并按照总局23号令规定有关条款依法行政,大胆执法。鉴于近期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部门相继部署了有关职业卫生专项行动和检查,各市(区)要借助这些活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基本摸清辖区内职业危害底数,建立相应档案,掌握第一手资料。

  二、关于职业危害申报

  职业危害申报是做好职业健康监管的一项基础工作。各市(区)要督促有关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着手建立本辖区的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制度,全面掌握辖区内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特别是对一些使用有毒物品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要在今年内全面完成,为今后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工作奠定基础。

  三、关于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备案管理

  按照总局23号令规定,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等都应在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各市(区)要从现在起着手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备案管理制度。

  四、关于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和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今后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这是法律赋予安全监管部门的一项新职责。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各市(区)要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特别是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申请、颁发、管理程序和要求以及人员业务培训等基础性工作。

  同时,各市(区)要进一步做好有关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危害的普法宣传工作,积极依靠当地党委、政府,会同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工会等部门,努力做好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广大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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