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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5.2”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5.2”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陕安委办发〔2009〕21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蒲城、凤翔、富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5?2”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09〕12号)转发你们,请结合省政府办公厅、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要求,联系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立即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打非”行动,集中梳理和整治突出问题。特别是非法生产问题突出的三个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县,要举一反三,分析本地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活动规律,研究加强和改进“打非”的工作措施,建立“打非”工作长效机制。

  二、认真落实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的“打非”责任,充分发挥村、组的监督作用。建立“打非”工作档案,将发现有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村、户和人员列为日常重点监管的对象,落实责任,重点监控;加强源头治理,追根溯源,斩断非法购销原材料、加工制作、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链条。对组织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非法制造买卖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等原材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屡禁不止、连续发生事故的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按照《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陕政发[2004]22号)等有关条例规定,追究其相关安全监管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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