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在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省安委办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陕西省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陕安委办发[2009]15号、16号)通知中已明确的主要工作内容,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煤矿要重点排查瓦斯、水害等方面的隐患,防范瓦斯、透水等重特大事故;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坚决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非煤矿山要重点排查爆破作业及采空区、排土场、病险尾矿库等方面隐患,防爆破伤害、防冒顶、防坍塌、防坠落、防透水、防溃坝。各类矿山要加强火工品管理隐患排查,防意外爆炸、防流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要重点排查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隐患,防火灾、防爆炸、防泄漏、防中毒。建筑施工领域要重点排查重大建筑设备运行和危险性较大工程隐患,防坠落、防坍塌。道路交通领域要排查治理危险路段,防超载、防超限、防超速。人员密集场所要全面排查各类消防隐患,防火灾、防踩踏。冶金有色、水上交通、铁道、民航、水利、电力、农机、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要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全力防范事故。
要把严厉打击和取缔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消防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作为这次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重点对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瞒报事故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坚决严厉打击和查处。
同时,要针对汛期安全生产特点,全面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和隐患除险加固,认真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防火灾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存在淹井隐患的矿井,暴雨期间一律严禁井下作业。
这次集中开展隐患治理和督促检查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采取企业自查自纠,市、县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全面检查、省级综合督查的办法进行。2009年7月1日至31日,由各市、县(区)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区域和行业内的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同时组织好对本地、本行业的督促检查。省上将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组织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综合督查组,分赴各地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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