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
(陕安委会发〔2009〕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1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我省近期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报省政府领导同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从7月1日到7月31日,在全省集中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清这次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为指导,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维护“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的高度,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要全面贯彻落实6月3日省安委会扩大会议精神和《陕西省安全生产 “三项行动” 实施方案》(陕政办发[2009]49号),把排查治理隐患作为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重要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抓好。要按照陕安委办发[2009]15号、16号、17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把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行动有机的结合起来,做到相互促进,共同提高。要结合自身实际,主要领导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把隐患排查治理成效纳入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对责任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要切实组织开展好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按要求期限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二、周密部署,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