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庆期间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09〕155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9年第1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庆期间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及时开展公告宣传活动,有效引导和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认真按照公告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做好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国庆期间稳定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及时实施重点危险化学品购买流向登记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准购证制度和公告期间重点危险化学品购买实名登记制度。剧毒化学品和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销售该类化学品之前,必须认真查验并详细登记相关流向信息,仔细核对销售数量、储存数量,确保剧毒化学品和重点化学品不意外流失,严防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事件的发生。
三、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按照公告和浙安监管危化〔2009〕131号、浙安监管危化〔2009〕140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危险物品和重要设施安全监管工作。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查到的违反公告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及时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通报公告相关工作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五、及时研究落实工作要求,各地可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在公告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增加重点危险化学品品种,并在辖区内公告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第14号公告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www.chinasafety.gov.cn)下载,不再附印。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