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液氨充装企业适用行政许可问题的批复
(浙安监管危化〔2009〕156号)
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液氨充装企业适用行政许可问题的请示》(嘉安监〔2009〕9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经请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你局来文中所述的液氨充装企业应按照《关于要求对液体危险化学品分装企业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请示的复函》(浙安监管危化函〔2006〕17号)要求列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监管。液氨充装企业应申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该类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