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国庆期间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矿〔2009〕157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省政府有关做好2009年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国庆期间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各级党委、政府对国庆期间社会稳定工作高度重视,社会民众也高度关注,安全生产事关社会稳定,而矿山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也是比较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领域。为此,各级安监部门要有清醒的认识,切实做好国庆期间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各项工作的落实。在国庆前,要由领导带队,对重点矿山、重点区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与周边纠纷没有解决的矿山,在国庆期间要一律停止生产。对停产矿山,要落实监管责任人,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停产得到落实。
二、要高度重视生产过程中火工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不流失。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门火工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后多余的火工品要及时退库,做到工作现场没有滞留火工品,临时存放点不储存火工品。安监部门在检查中,要将火工品使用管理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凡发现违规使用、滞留、储存火工品情况,要及时通报公安部门查处。
三、加强值班值守工作,确保国庆放假期间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间断。县(市、区)安监部门要掌握国庆期间辖区内矿山生产、停产的基本情况,并组织值班人员在国庆放假期间对生产矿山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