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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二)未对安全设施组织专项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实施标准: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30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3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
  法律规定:《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3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一)违法行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将使用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法律规定:《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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