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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实施标准: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30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3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的
  法律规定:《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3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未对安全设施组织专项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法律规定:《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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