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法律规定:《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15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每少制定一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处2千元罚款;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落实的,每发现一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未落实,处2千元罚款。
(4)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者交纳风险抵押金的
法律规定:《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者交纳风险抵押金的;”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15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或者交纳风险抵押金不足规定30%的,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或者交纳风险抵押金超过规定30%但不足70%的,处7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或者交纳风险抵押金超过规定70%但不足100%的,处2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