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安监管法规〔2009〕158号)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全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违法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标准》)确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行政处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遵循下列原则: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