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快法制建设。制定和完善环境卫生工作的有关法规、规章,构建完善的城乡环境卫生工作法制体系,将环境卫生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五、明确部门职责,各负其责
省政府直属各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的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作用,推动全省环境卫生相关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各项环境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和组织考核。加强对城镇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指导城镇建筑工地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物业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精神文明主管部门:负责文明行为方面的标准、管理制度等的制定、宣传发动、教育和督导检查。负责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的宣传、报道组织工作。
国土环保部门:加强对工矿企业的污染管理,加大对白色污染、乱挖沙、乱采石(矿)行为的治理和处罚力度。加强对汽车尾气污染的治理。
水务部门:负责对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方面的监督、检查,对城区江河、湖渠等水体内环境卫生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乱停乱行等交通违规行为的治理。
卫生(爱卫)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除四害”等爱国卫生运动,搞好饮食行业、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
交通部门:加强对公路沿线及其服务区环境卫生的治理。抓好交通运输秩序整治。督促指导车站、码头等窗口单位卫生与秩序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加强对长途车、城市公交车、船舶、出租车涉及环境卫生方面的监督管理。
旅游部门:负责景区、酒店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管理。要求导游加强对游客进行爱护环境卫生的宣传,提醒旅客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督导旅游车、酒店、景区配备果皮箱、垃圾袋。
海洋与渔业部门:重点组织对渔排、渔船及海岸线周围水面和岸上环境卫生的管理,防治海岸线污染。
教育部门:加强对大、中、小学生的文明卫生教育,将环境卫生基础知识安排进课堂,使学生从小养成健康、卫生、文明的生活习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好市场秩序。加强对临街,特别是学校周边乱摆卖等行为的规范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农贸市场的规划布局和指导建设。
农垦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农场的环境卫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