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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环境卫生工作的决定

  (十二)加快推进城乡污水处理厂与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各市、县政府要加快污水处理厂与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大力推动垃圾分类收集,规范生活与建筑垃圾的清运行为。

  (十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各市、县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城乡居民文明卫生意识和素质。新闻媒体要开辟专版和专栏进行宣传,调动城乡居民参与意识。教育部门、各学校要组织学生参加城乡环境卫生工作的宣传与实践活动,培养学生文明卫生意识。旅游主管部门要严格要求各导游全程向游客宣传环境卫生法规,随时提醒游客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爱护环境卫生。旅游车及景区要配备果皮箱、垃圾袋,方便游客放置垃圾。

  (十四)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调动民众参与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要建立层级行政监督机制,聘用环境卫生监督员,对乱倒、乱扔、乱丢垃圾等不文明行为进行举报、劝导和纠正。建立群众参与监督机制,设立环境卫生工作举报电话和信箱,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群众举报的“脏、乱、差”问题,认真梳理,责成有关部门或单位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由媒体予以曝光。同时,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一)建立健全环卫作业机构。各市、县要根据城乡保洁面积,明确、细化各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配置相应的环卫工人,做到市县、乡镇、农场、村庄有常态化的管理机构和垃圾清运、保洁队伍,并配备相应环卫设备,保证环卫工作日常业务的正常运转。环卫队伍的管理体制,要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可以由市县环卫部门直接将管理和作业方式延伸到乡镇,也可以在作业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县保障后,由乡镇具体组织实施。

  (二)建立环境卫生有关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大对城镇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将环境卫生工人的工资和环境卫生工作经费列入经常性财政预算。要大力推进城乡保洁作业机械化,逐步提高环卫清扫机械化水平和城乡垃圾转运机械化程度。尽快开征垃圾处理费,以补充财政经费的不足。

  (三)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有条件的市、县,要积极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实现城市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和管理对象的准确定位,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四)建立激励和扶持机制。对于一些承担生态保护责任或经济欠发达的市、县,省政府将采取以奖代拨方式,对工作得力,成效显著的给予适当奖励。从2010年起,每年由省财政安排一定额度的环卫专项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乡镇配备垃圾收集、转运方面的设备。具体考核和奖励方法以及奖励资金额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奖励经费列入省级年度财政支出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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