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若需要变更网络域名、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负责人、机构性质、层次等,必须经广州市教育局同意,报广东省教育厅批准。获批准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报广州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九条 各教育网站和网校的《开办教育网站(校)许可证》每年应送广东省教育厅审验一次。不得伪造、涂改、出售、转让、出租、出借《开办教育网站(校)许可证》,如有遗失,应及时登报申明,经广州市教育局同意,向广东省教育厅申请补发。
第二十条 由市财政资助的教育网站和网校的经费与财务管理应当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审计部门进行财务监督与审计,并实行财产、财务报告制度,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做出财产、财务报告,报广州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的活动,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广州市教育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广州市教育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开办但未按程序领取《开办教育网站(校)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广东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实施细则》补办登记手续,到广东省教育厅领取《开办教育网站(校)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未经广州市教育局同意和广东省教育厅批准,擅自以学校或机构名义建立教育网站和网校、注册域名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学校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