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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㈦ 社会力量申请开办教育网站,网站版权与申请材料必须严格一致。网站不能冠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及机构等的名字。如有类似字样,须出具相关行政部门的正式证明。

  第十条 广州市教育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程序的申报项目,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教育网站或网校的审核工作,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由申请人送广东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获得《开办教育网站(校)许可证》和办理ICP备案后,申办人应将ICP备案号报市教育局存查。市教育局应及时将各教育网站和网校申报的材料及备案号转该教育网站和网校所在的区、县级市教育局,由其协同管理。

  第十二条 教育网站或网校所开展的教育信息服务业务,属非强制性质,不属于《广东省定价目录》规定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项目。其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可自主确定,但应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市、区(县级市)两级教育局按与面授教育管理对口的原则负责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市属高校的教育网站和网校由各单位自主管理,接受广州市教育局监督。

  第十四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获批准建设后,应及时建立相应的运行、维护制度,并接受市教育局随机抽查。

  第十五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接受市、区(县级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内容和服务的合法性、规范性的日常监管,教育网站和网校注销应及时向市教育局报告。

  第十六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汉语言和文字作为学校的基本教育语言和文字。若有需要,可同时使用中文繁体或通用的语言文字。

  第十七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应按《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实施收费,并出具合法的收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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