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㈣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㈤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㈥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㈦ 散布淫秽、色情、财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㈧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㈨ 计算机病毒;
㈩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章 申办和审批
第七条 开办各类教育网站,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㈠ 教育机构应出具保障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非教育机构应出具有必要的资金及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
㈡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开办各类教育网校,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是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所办网校相同类型的教育活动资格的教育机构,或者是与该教育机构合作并由其提供质量保证的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组织。
第九条 申办教育网站和网校,应当向广州市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4份),并保证申办材料的真实性:
㈠ 开办(或确认)教育网站或网校的书面申请。包括:申办机构概况、教育网站或网校的类别、网站或网校的设置地点、辅导站设置地点(如果设置)、预定开始提供服务的日期和申办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验资报告。
㈢ 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及管理制度。
㈣ 申请表内所涉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㈤ 由学校与企业法人合资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还应该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书等文件。
㈥ 申请开办教育网校,还应该提供开办教育网校的办学条件,包括办学证明文件、教学大纲、教学管理手段、师资力量、教学人员教师资格证、招生对象和资信担保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