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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教科〔2009〕11号)


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市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经广泛征求意见,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广州市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网络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各种网络教育活动的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技〔2005〕5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实施细则》(粤教信息〔2004〕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在我市境内开办的各类教育网站、网校或其代理机构。

  第三条 教育网站是指通过收集、加工、存储教育信息等方式建立信息库或者同时建立网络教育平台,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单位(ISP)接入互联网或教育网,向上网用户提供教育教学和其他相关教育公共信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教育网校是指进行各种学历、非学历教育或培训活动,并颁发相应证书或资质证明的教育网站。

  第五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的客观规律。

  第六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㈠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㈡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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